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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南阳市交通局关于印发《政务公开工作考核制度(试行)》和《工作过错责任追究制度(试行)》的通知           ★★★ 【字体:
南阳市交通局关于印发《政务公开工作考核制度(试行)》和《工作过错责任追究制度(试行)》的通知
(索引号:N0170-0202-2008-08074 生成日期:2007-09-28 发布机构:南阳市交通局)
作者:admin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8-5-9    

 

 

宛交〔200874

南阳市交通局

关于印发《政务公开工作考核制度(试行)》和《工作过错责任追究制度(试行)》的通知

 

各县市区交通局、市直各单位、机关各科室:

为转变政府职能,改进工作作风、提高行政效能,优化经济发展环境,进一步规范我局政务公开考核,根据《中共南阳市委、南阳市政府关于在全市开展“效能建设年”活动的意见》和有关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和要求,现将《南阳市交通局政务公开工作考核制度(试行)》和《南阳市交通局工作过错责任追究制度(试行)》下发给你们,请监督实施,并严格遵守。

 

附件:1. 《南阳市交通局政务公开工作考核制度(试行)》

2. 《南阳市交通局工作过错责任追究制度(试行)》

 

00八年三月三十一日     

 

 

附件:1

南阳市交通局

政务公开工作考核制度(试行)

第一条 为转变政府职能,改进工作作风、提高行政效能,优化经济发展环境,进一步规范我局政务公开考核,根据《中共南阳市委、南阳市政府关于在全市开展“效能建设年”活动的意见》和有关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和要求,结合我局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我局应不断建立健全政务公开工作责任制,加强政务公开工作的指导、监督、检查和考核。

第三条 政务公开考核工作坚持“客观公正、民主公开、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四条 政务公开的考核要纳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依法行政年度考核的一项重要内容进行检查、考核,并将考核结果作为干部任免和奖惩的重要依据。

第五条 考核内容为领导机构及办事机构建设、政务公开目录建设、公开的内容和形式、政务公开制度建设和群众评价情况等,具体包括以下十三项:

(一)政务公开的组织领导情况。主要考核政务公开组织机构和各项工作制度建立情况,领导责任制落实情况,开展政务公开的组织协调、综合指导、检查监督、考核评比情况。

(二)职责和管理权限的公开情况。主要考核部门职责、内部机构设置和服务“窗口”工作人员的姓名、职务、工作范围及办事流程的公开情况。

(三)重大决策和重要事项的公开情况。主要考核制定实施的政策、规定和适宜公开的文件、重要工作的公开情况。包括执法水平、服务质量及群众满意程度。

(四)行政执法公开情况。

(五)办事依照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公开情况。

(六)办事程序、步骤和方式、方法的公开情况。

(七)办事时限、包括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时限和办理有关事情时间的公开情况。

(八)办事结果的公开情况。

(九)服务承诺的践诺情况。

(十)便民措施的执行情况。

(十一)工作纪律和廉政勤政制度及违规违纪行为的追究处理办法的公开情况。

(十二)各项监督制度落实情况。主要考核组织监督、专门机构监督、新闻舆论监督和人民群众监督的作用发挥情况。

(十三)责任追究情况。主要考核对群众投诉的处理及不践诺、假公开、敷衍塞责行为的责任追究情况。

第六条 政务公开考核工作实行量化标准。政务公开考核的标准是:组织机构健全,领导责任明确;公开范围全面、重点突出;公开内容齐全、明确具体;公开形式完备、实用有效;监督保障制度完善,激励制约机制健全;公开效果显著,群众评价满意;落实责任追究制度,群众投诉处理得当。考核实行上下半年两次考核,以年末或次年初的年度考核为主。采取实地考核、综合评议等方式对被考核部门进行考核。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

第七条 政务公开工作的考核结果实施奖惩。对年度考核中被评为优秀等次的部门给予表彰;对被评为不合格等次的部门给予通报批评,限期改正;对不认真整改的部门,视情节取消本年度被评为文明、先进、模范等各种综合性荣誉称号的资格;主要领导人和直接负责人,当年不得评先受奖。

第八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南阳市交通局

                     二○○八年三月三十一日

 

 

 

 

 

附件:2

南阳市交通局

工作过错责任追究制度(试行)

一、责任追究范围

工作人员在公务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

1)违反政策和制度规定,故意或过失超越权限,适用政策错误或违反制度的;

2)在执行公务中,处理问题认定事实不清、手续不全、证据不足而做出错误决定的;

3)违反服务承诺制规定的;

4)有损于政策和制度的严肃性,处理结果显失公正的;

5)弄虚作假,隐瞒、歪曲事实,涂改、隐匿、销毁有关证据,造成工作错误的;

6)无视政策规定,擅用职权的;

7)其他违反政策规定,造成工作过错或者不良影响应当追究的。

二、责任的划分

1、承办人故意或过失造成执法过错和工作过错的由承办人来担责任。

2、由于承办人弄虚作假,隐瞒真象等原因,违反政策和规定办理的追究承担责任。

3、因承办人工作不细,政策不清,或由承报单位弄虚作假、造成工作失误的,有承办和审报双方各自承担责。

三、责任追究

1、执法检查、工作过错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可酌情给与责任人批评教育,责令整顿,通报批评等处理。

2、执法检查、工作过错后果严重、但尚未构成大错的、除进行批评教育外、依照国家工作人员奖惩规定,酌情给予行政处分。

3、过错责任人的行为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4、过错行为人视过错情节轻重给予经济处罚。

1)一般过错、对直接责任认处以5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并对所在单位(部门)的负责人处以相当于当事人20%的罚款。

2)严重过错、对直接责任人处以10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并对所在单位(部门)的负责人处以20%的罚。

5、过错行为人主动承认并纠正错误的可以减轻处理,坚持错误不该的从重处理。

法律法规已对过错行为人的过错责任有明确规定的,依照其法律法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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