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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局机关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意见的通知           ★★★ 【字体:
关于局机关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意见的通知
(索引号:N0170-0202-2008-02183 生成日期:2008-06-17 发布机构:南阳市交通局)
作者:admin    文章来源:南阳市交通局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8-11-17    

宛交人〔2008〕183号 

南阳市交通局
关于局机关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意见的通知

局领导、各科室:
    根据国务院《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现将局机关职工带薪年休假意见通知如下:
    一、带薪年休假范围:凡累计工作已满1年以上的在职工作人员。
    二、带薪年休假时间: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国家法定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三、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一)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
    (二)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
    (三)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四)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五)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四、审批程序
    职工年休假以科室为单位,根据本科室工作任务的轻重缓急,适时安排休假,并填写休假审批表。处级干部休假,须经局长同意,并在审批表上签字。科长休假,须经主管局长同意,并在审批表上签字。科室其他同志休假,须经科长同意,并在审批表上签字。休假时间按《条例》规定由局人事科负责审定并备案。休假结束,要及时向科室领导报告,并向人事科销假。
    通知下发后,必须按此程序办理休假手续。


二○○八年六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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