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宛交路运〔2007〕70号
南 阳 市 交 通 局 关于印发《南阳市公路交通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县市区交通局、局直属各单位: 为确保公路交通突发事件发生时及时排除险情,保障公路畅通,组织调配公路运输力量,确保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及时处置,提高交通系统应对各类突发事件的能力,市局制定了《南阳市公路交通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南阳市公路交通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
二〇〇七年四月九日
南阳市公路交通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
一、总则 1、目的 为确保公路交通突发事件发生时及时排除险情,保障公路畅通,组织调配公路运输力量,确保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及时处置,建立统一、高效、规范的公路交通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保障和防备体系,全面提高交通系统应对各类突发事件的能力,以人为本,最大限度减少人员伤亡及财产损失。 2、编制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和交通部《公路交通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及河南省交通厅《河南省公路交通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等有关规定,制定本预案。 3、使用范围 3.1雨、雪、雾恶劣天气、水毁、山体滑坡、道路塌方等原因引发高速公路、国道、省道等干线公路出现交通中断或较长时间阻塞,需及时疏通;公路、桥梁、隧道及其附属设施遭到严重破坏,丧失正常使用功能,需迅速恢复、抢修、加固,以确保运输畅通的应急行动。 3.2发生各类突发公共事件需要交通主管部门组织调配公路运输力量,以保证人员、物资运输的应急行动。 4、工作原则 4.1以人为本。把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作为应急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最大限度地减少突发事件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4.2预防为主。贯彻预防为主的思想,树立常备不懈的观念,做好应对公路交通突发事件的思想准备、机制准备和工作准备。重点建立健全信息报告体系、科学决策体系。采用先进的预测、预警、预防和应急处置技术,提高预防和应对突发事件的科技水平。 4.3分级负责。在当地政府的领导下,实行属地管理、条块结合、分级响应、分级负责。根据突发事件的严重性、所需动用的资源、影响范围等因素,启动应急预案,落实岗位责任制,明确责任人及其指挥权限。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充分与属地有关部门密切协作,在依靠专业救助力量的同时,充分利用属地应急资源,发挥各相关部门、人民军队、武警和社会公众在应急处置中的重要支持作用。 二、组织机构及职责 1、组织机构 市交通局成立突发事件应急工作指挥中心,负责全市范围内公路交通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市交通局突发事件应急指挥中心成员如下: 指挥长:刘合太 副指挥长:赵润武 付中玉 王国俊 成员:吴书清 侯政敏 郭俊彦 王建义 高贤信 姚 磊 李云梅 翟 黎 王文东 办公室主任:吴书清(兼) 成员:张保印 郭天聚 孙波涛 胡守志 王海龙 宁连聚 符长江 赵瑞坤 联系电话:61600078 传真:61600100 市公路局、高速公路协调办、运管处、县乡处、海事局、质检站分别成立相应的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处理职责范围内的突发应急事件。 各县市区交通主管部门结合实际情况,成立相应的应急工作组织机构。 2、职责 (1)研究制定应急处置公路交通突发事件以及紧急运输保障的政策、措施; (2)决定启动和终止公路交通应急状态和应急救援行动,处置由交通部门负责的重大突发事件; (3)接受上级应急指挥部指令,向上级应急指挥部门报送交通部门重大突发事件情况,传达和执行本级指挥及机构的决定; (4)应急处置道路因雨、雪、雾等恶劣气候或水毁等自然灾害、人为破坏、交通事故造成的交通阻断,快速排除险情和障碍,并协调、协助相关部门做好处置工作; (5)应急处置突发事件或紧急情况急需调用的大宗物资、旅客运输所需的车船运输力量; (6)组织公路交通突发事件应急培训和演练。 3、现场指挥机构 发生公路交通突发事件后,市指挥中心根据突发事件的性质、危害程度、涉及范围和处置行动的需要,派出领导、专家和应急救援队伍赶赴现场,设立现场指挥小组。参与现场应急处置行动的单位和部门,在现场指挥小组领导下,实施现场应急处置和救援行动。 4、应急协调机制与任务分工 公路交通突发事件应急响应中,应急工作指挥机构根据突发事件的级别和类型协调相关应急救援机构参与应急行动,各部门的应急任务分工为: (1)公路管理机构:因自然灾害造成道路中断,公路管理机构组织人员及时修复,难以及时修复的,应当向当地人民政府请求支援。 (2)道路运输部门:按照应急客货运输的要求,及时调配车辆,满足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紧急处置的需要。 (3)需要其它地方支援的,向市局指挥中心报告,由市局指挥中心向省厅指挥中心申请。 各单位应当建立和完善突发公共事件防范和应急责任制,保证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顺利进行。 三、预警级别的划分 根据突发事件发生时对交通的影响和需要的运输能力分为四级预警,分别为Ⅰ级预警(特别严重突发事件)、Ⅱ级预警(严重突发事件)、Ⅲ级预警(较重突发事件)、Ⅳ级预警(一般突发事件)。 1、Ⅰ级预警 符合总则第3款情况之一,导致或可能导致高速公路、国道主干线中断,处置、抢修时间预计需要24小时以上,通行能力影响周边省份;或急需省政府出面协调有关地方部门或军队、武警部队共同组织援救,或需要交通部协调外省进行援助;或需要交通厅负责组织实施省政府紧急物资运输、旅客运输时,拟发出Ⅰ级预警。 发布Ⅰ级预警报交通部确认,启动并实施本级应急预案。 2、Ⅱ级预警 符合总则第3款情况之一,导致或可能导致高速公路,国道、省道主干线交通中断,处置、抢修时间预计在24小时以内、12小时以上,通行能力影响范围在本省以内;急需省厅组织实施紧急物资运输、旅客运输时,拟发出Ⅱ级预警。 Ⅱ级预警由省交通厅报省政府同意后,启动并实施本级应急预案,同时报交通部备案。 3、Ⅲ级预警 符合总则第3款情况之一,导致或可能公路交通中断,处置、修复时间预计在12小时以内、6小时以上,通行能力的影响范围在本行政区域内;或急需省辖市交通主管部门组织实施紧急物资运输、旅客运输或交通防疫措施时,拟发出Ⅲ级预警。 Ⅲ级预警由省辖市交通主管部门报同级人民政府后,启动并实施本级应急预案,同时报省交通厅备案。 4、Ⅳ级预警 符合总则第3款情况之一,导致或可能导致公路交通中断,处置、修复时间预计在6小时以内,通行能力影响范围在本县内,或急需县级交通主管部门组织实施紧急物资运输、旅客运输时,拟发出Ⅳ级预警。 Ⅳ级预警由县市区交通主管部门报同级人民政府同意后,启动并实施本级应急预案,同时报省辖市交通主管部门备案。 四、应急响应 1、一般和较重灾突发事件应急响应(Ⅲ、Ⅳ级预警事件) (1)公路交通突发事件发生后,事件发生地交通部门要立即将有关情况向本级突发事件应急领导小组、上级主管部门和市指挥中心办公室报告。 (2)事件发生地交通主管部门和行业管理部门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组织机构接到报警后,按照事件的种类和性质,立即组织调动相关责任部门和应急救援人员赶赴现场,根据各类专项应急预案的工作程序,组织紧急处置行动,及时控制事态的发展和蔓延,并将事件处置有关情况和事态发展情况及时报市局指挥中心办公室。 2、严重和特别严重突发事件应急响应(Ⅰ、Ⅱ级预警) (1)当接到道路交通突发事件发生的报告后,启动应急预案和相关专业预案。 (2)厅指挥中心和相关专业应急领导小组立即投入工作,组织调动应急救援物资和力量,实施现场处置,根据事件实际情况,可向突发事件现场派出工作组或现场设立指挥机构。 (3)收集整理突发事件信息,传达指挥中心指令,及时向省政府、交通部应急指挥部门及省政府相关部门报送有关信息,并按照上级部门指令适时调整应急处置方案。 3、应急解除 符合下列条件的,由突发事件领导小组提供应急结束的信息,向新闻媒体宣布应急反应结束,解除应急反应所采取的各项特别措施。 (1)险情排除,道路恢复通畅。 (2)现场抢救活动已经结束。 (3)交通突发事件级别得到控制和消除。 (4)受危险威胁人员安全离开危险区并得到良好安置。 五、应急处置 1、高速公路及一般公路发生突发事件应急处置 (1)突发事件发生后,有关领导和路政人员应迅速赶往现场,成立临时指挥小组,研究制定处置方案; (2)出现雨、雪、雾等恶劣天气造成公路通行困难时,要采取交通管制措施。同时,协调交警部门设立现场警示标志,维护现场和交通通行秩序; (3)因重大自然灾害造成路桥阻断,要立即组织人员对受损公路和桥梁进行加固、抢修,短期内不能恢复通行时,要发布绕行通告。 2、突发事件运输力量保障应急处置 (1)突发事件发生时,需要调集车辆、船舶等运输保障力量时,相应专业领导小组立即开展工作,启动相关专业应急预案; (2)组织应急预备车辆、船舶,进入紧急状态,加紧进行检修,随时听候调遣; (3)根据实际情况,科学合理安排运输力量,在最短时间内到达指定地点,抢装紧急物资。 (4)确保运输安全、及时、准确、高效。 六、预防和应急准备 1、各单位应当结合管辖范围内的实际情况,制定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预案,落实责任制。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预案应当根据突发公共事件的性质、变化和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及时进行修订、补充。 2、各单位应当根据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工作预案的要求,保证突发公共事件应急运力和有关物资储备。 3、各单位应按照有关规定,配备必要的设施、设备并使各种车辆设备保持良好的技术状态。要定期组织预案的演练,提高处置突发事件的水平。 4、各单位应当开展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知识的宣传教育,增强全体职工和人民群众对突发公共事件的防范意识和应对能力。 5、应急预案启动后,各单位应根据突发事件的类型,立即启动相应的应急处置预案,并向社会公布。各单位应紧急调用有关人员、车辆、船舶运输工具以及相关设施、设备。被调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确保完成有关人员和紧急运输任务,不得延误和推诿。 6、公路、水路交通突发事件发生后,各单位应当采取措施保证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理人员及物品(如药品、食品、设施、设备)的及时运输。 7、承担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理所需紧急运输的车辆、船舶,使用省厅统一印制的《应急运输车辆通行证》,凭《应急运输车辆通行证》免收车辆通行费。 七、应急信息报告 1、各单位应当建立突发事件应急值班制度、应急报告制度和应急举报制度,公布突发事件报告电话,保证突发事件应急信息畅通。 2、各单位应当及时向市局应急指挥中心报告下列突发公共事件的情况: 突发公共事件的实际发生情况; 预防、控制和处理突发公共事件的情况; 运输紧急物资的情况; 保障道路畅通的情况; 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的其他有关情况。 3、各单位接到突发公共事件的报告后,应及时向市局指挥中心报告。同时,要组织人员对报告事项调查核实、取证。 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地的各单位应当在初步调查结束后半小时,向市局指挥中心报告突发事件的有关调查情况。市局指挥中心接到有关突发公共事件的报告后半小时内,向上级相关单位报告。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地的各有关单位,应当及时向毗邻的各单位通报突发事件的有关情况。 4、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隐瞒、缓报、谎报公路、水路交通突发公共事件。 八、监督管理 1、市局指挥中心负责对全市公路、水路突发公共事件交通应急处置工作的指导和督察。 2、要通过各种方式,广泛宣传应急法律法规和预防、避险、自救、互救、减灾等常识,增强公众的忧患意识、社会责任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各单位要有计划地对应急救援管理人员进行培训,提高其专业技能。 3、对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要给与表彰和奖励。 4、对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突发公共事件重要情况或者应急管理工作中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依法对有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九、预案管理 1、根据实际情况变化,及时修订完善本预案。 2、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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